⚖️ 一、行政违法行为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,以下行为属于行政违法,通常面临罚款、没收工具、吊销许可证等处罚:

1. 无证: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证,或未遵守猎捕量限额管理(第22条)。

2. 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:例如、、装置、捕鸟网、猎夹、夜间照明行猎等(第24条)。

3. 破坏栖息地:在自然保护区、禁猎区等区域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地(第12条)。

4. 非法交易与食用:在市场、网络平台等收购、出售、加工野生动物制品(第31、44条)。

️ 二、刑事犯罪(情节严重时)

若行为符合《刑法》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,则构成 非法罪

1. 立案标准(满足其一即可):

  • 非法野生动物20只以上
  • 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/方法;
  • 其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(如多次违法、造成生态重大损害)。
  • 2. 刑罚: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罚金。

    3. 特殊情形

  •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,情节严重的,同样按非法罪处罚(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新增)。
  • 若同时触犯 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(如猎捕国家一级/二级保护动物),则择一重罪处罚。
  • 三、法律禁止的核心行为

    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明确禁止以下行为:

    1. “四禁”

  • 禁猎区:自然保护区、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域;
  • 禁猎期:野生动物繁殖季节或地方规定的禁止期;
  • 禁用工具:、电网、猎套、捕鸟网等;
  • 禁用方法:火攻、烟熏、捣毁巢穴、歼灭性围猎等。
  • 2. 对象范围

  • 除国家重点保护动物(如大熊猫、金丝猴)外,包括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(如刺猬、黄鼬等)和地方重点保护物种。
  • ⚠️ 四、法律责任层级

    1. 一般违法:由林业或渔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(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等)。

    2. 刑事犯罪: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检察机关公诉,法院根据情节判处刑罚。

    3. 数罪并罚:若行为同时涉及非法持有枪支、破坏生态环境等,可能数罪并罚。

    总结

    野生动物的违法性质需综合行为方式(是否违反“四禁”)、对象(是否受保护物种)、数量及目的(食用或交易)判断。轻则行政处罚,重则面临刑事责任。关键提示:即使猎捕常见动物(如麻雀、野兔),若使用禁用工具或违反禁猎规定,仍可能构成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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