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因如下:

1. 性质完全不同:

管制:刑罚 的一种类型。它是中国《刑法》规定的主刑之一(第三十三条),属于刑事处罚范畴。它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适用于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,限制其一定自由,实行社区矫正。

行政强制措施:行政管理 过程中的一种手段。它由行政机关依法在行政管理过程中,为了制止违法行为、防止证据损毁、避免危害发生、控制危险扩大等目的,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,或者对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(参见《行政强制法》第二条)。它发生在尚未最终认定违法或追究责任之前,是一种暂时性、预防性、控制性的措施。

2. 法律依据不同:

管制: 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以及相关刑事法律法规。

行政强制措施: 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以及各种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(如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食品安全法》等中规定的强制措施)。

3. 实施主体不同:

管制: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,由 社区矫正机构 执行。

行政强制措施: 由法律、法规授权的 行政机关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(如公安机关、市场监管部门、海关等)。

4. 目的和阶段不同:

管制: 是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,目的在于 惩罚和改造 犯罪分子。发生在刑事审判之后,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。

行政强制措施: 目的是 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、预防潜在危险、保全证据 等,以确保后续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的顺利进行。发生在行政调查或处罚决定作出之前(或过程中),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手段。

5. 程序不同:

管制: 必须经过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(侦查、起诉、审判),由法院判决生效。

行政强制措施: 遵循行政程序,虽然也有严格的程序要求(如审批、告知、期限等),但其决定和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。

刑罚: 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死刑(主刑);罚金、剥夺政治权利、没收财产(附加刑)。

行政处罚: 警告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/非法财物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暂扣或吊销许可证/执照、行政拘留等。

行政强制措施: 限制人身自由(如盘问、留置、约束至酒醒、强制带离现场、强制传唤、隔离治疗等);查封场所、设施或财物;扣押财物;冻结存款、汇款等。

将“管制”(一种刑罚)归类为“行政强制措施”(一种行政手段)是错误的,混淆了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界限。管制是刑罚,不是行政强制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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